教育心理學
行為
- 行為論
- 古典制約:受試者受試後產生某連結而「被動」改變行為 例:巴夫洛夫的狗
- 操作制約:受試者經由學習獲得益處而「主動」改變行為 例:桑代克的貓
- 負增強vs消落作用:鼓勵特定行為vs使刺激無效化
- 負增強vs負懲罰:移走討厭事物vs移走喜歡事物
- 準備律(屬於操作制約):沒準備卻成功會煩惱
社會
- 社會學習論
- 由班杜拉提出,又稱觀察學習
- 社會交易論
- 由荷曼斯提出,認定一切皆為各取所需
發展
- 生涯發展論
- 由舒伯提出,將生命分為五階段
- 發展任務論
- 由哈維葛斯特提出,認為各時期皆有必須達成的任務
- 認知發展論
- 由皮亞傑提出,形式(能抽象思考)>具體
- 憑感覺與動作發揮基模功能:感知運動階段(0-2歲)
- 去中心和類包含皆屬於具體運思期
- 認知發展:皮亞傑vs維高斯基vs布魯納
- 都屬於建構主義,認為個體為主體學習者
- 皮亞傑支持個人建構,維高斯基支持社會建構
- 布魯納將認知發展分為動作表徵、圖像表徵和符號表徵期
- 人格發展論
- 由艾瑞克森提出,如勤奮對自卑
- 混淆的時間觀:青少年相信困難會隨著時間過去
- 道德發展論
- 由柯爾柏格提出,如避罰服從,重視道德推理
智力
- 智力結構論
- 由基爾福特提出,定義擴散和聚斂性思考
- 智力三元論
- 由史坦柏格提出,分為組合、經驗(創意)、情境因應
- 實用版為成功智力理論
- 後設認知能力屬於組合,為智力最高成分
- 智力多元論
- 由加納提出,無資訊/科技智力,重視社交能力
其他理論
- 訊息處理論
- 記憶模型:分成感覺、短期和長期記憶
- 短期記憶:只能分成7±2個組塊,約30秒
- 容量:感覺>短期
- 心理動力論
- 即心理分析論
- 慣用主題統覺測驗(TAT),供受試者編造故事
人心與人性
- 心理防衛機制
- 轉移/替代:欺善怕惡
- (外向)投射:推卸責任
- 補償:展其所長、補其所短
- 昇華:將不符社會規範的衝動以其他方式表現出來
- 霍桑效應
- 受試者因受關注而改變行為
- 人際吸引
- 接近性:近水樓台
- 群體動力學
- 社會閒散:躺分仔
- 社會彌補:Support
- 閾限
- 絕對閾限:刺激引起感覺的最小強度
- 差別閾限:引起感覺的最小強度差
- 一般適應綜合症
- 由思雷/塞利提出,分為警覺、抗拒及衰退期
- 意指一個人若想進步,需給予適當壓力
- 個人中心治療法
- 由羅傑斯提出,採人本主義
感知與學習
- 大腦
- 額葉:和語言相關,布洛卡區位於此處
- 頂葉:和感覺相關
- 枕葉:和視覺有關
- 顳葉:和聽覺有關,韋尼克區和海馬迴位於此處
- 杏仁核:儲存情緒
- 海馬迴:儲存空間
- 記憶
- 陳述性記憶:外顯
- 程序性記憶:內隱(無意識)
- 序位效應:指人們對事物頭尾較有印象,分為初始和時近效應
- 頓悟學習
- 由完形心理學家庫勒提出,和操作制約相對 例:以長竿取得香蕉的黑猩猩
- 最近發展區(ZPD)
- 由維高斯基提出,意指學習者可在受輔助下達成任務之範圍
-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(WISC)
- 現採用離差智商DIQ
語言
- 失語症
- 布洛卡:說話緩慢、語法紊亂(表達型)
- 韋尼克:理解困難(接受型)
- 語言習得機制
- 由瓊斯基提出,認為人有先天的語言學習能力
- 自我中心語言
- 皮亞傑:負面看待
- 維高斯基:正面看待
台灣教育現況
- 教師
- 師培流程
- 師培舊制:先實習後考試 / 新制:相反
- 半年實習之費用相當於4學分
- 先取得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」再考教檢
- 教檢及格標準:不可兩科未達50分或一科掛零
- 依學生輔導法規定,高中以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課程至少三小時
- 學分抵免
- 2年偏鄉代理可抵半年實習
-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不得抵免
- 抵免學分不得超過1/3
- 抵免科目以10年內為限
- 史懷哲計畫:至少120小時,最多可以核給30小時的實地學習時數
- 中教學分
- 教育基礎:至少4學分且至少二科
- 教育方法:至少8學分,五科擇四
- 專業選修:至少6學分
- 教育實踐:至少8學分
- 實地學習時數:中教至少36、小教至少48
- 每學期學分介於2-13之間
- 待遇
- 教師待遇:本薪、加給、獎金
- 加給分為職務、地域、學術加給
- 目前教師證無失效問題
- 初聘一年、續聘(除首次一年外)二年、長期聘任至多七年
- 教師不得罷工:援引勞資爭議處理法
- 娩假給假最長
- 師培流程
- 學生
- 學生權利
- 學生代表宜占校務會議1/5以上
- 長期缺課:曠課累計7日(49節)以上
- 藝術才能班:小三開始可設立
- 高中直升名額:不得超過國中部人數之35%
- 僑生就學資格:教育部管轄
- 十二年國教:援引高級中等教育法
- 零體罰政策:援引教育基本法
- 學力鑑定之權利:援引教育基本法
- 教育經費應優先編列:援引增修條文
- 教育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編列預算,中央應視需求補助之
- 輔導
- 三級輔導:發展、介入、處遇
- 霸凌通報時間:不得超過24小時
- 實驗教育
- 實驗教育相關法案於103年公布
- 實驗教育之理念:應以學生為中心
- 實驗教育:每班不得超過25人
- 免學費
- 憲法規定,已逾學齡之國民受補習教育,免納學費
- 十二年國教規定,前九年的國民教育免納學費
- 十二年國教規定,高職全面免納學費,高中依一定條件免學費
- 學生權利
- 性平會
- 性平會委員共5-21人(中央則為17-23人)
- 性平會受理申請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
- 性平教育每學期應實施4小時
- 教評會
- 教評會之決議應獲2/3同意
- 教評會(高中以下)分中央及直轄市/縣市二級
- 當然委員含校長、教師會代表和家長會代表各一人
- 教師會&家長會
- 跨區教師會: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合併
- 家長會應於開學1個月內建立
- 教育議題與素養
- 九年一慣的第七大議題:海洋教育
- 美感素養屬於溝通互動面向